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征信产品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国际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向这次研讨会的共同举办方国际金融公司表示感谢!对远道而来的各国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向应邀出席研讨会的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借此机会,我谈几点意见。
一、征信服务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已开始显现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信贷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近年来,适应全球信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已有12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从事信贷信息登记服务的征信机构。发展征信、防范风险、扩大信贷、推动经济发展已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借鉴国际最佳作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征信制度是完善经济金融体制的重要内容,现在不仅一些发展中国家从无到有建立了征信制度。部分发达国家也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现有的征信制度,其中,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登记系统,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的正、负面金融和非金融信用信息,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数据主体即借款人的知情权和其他权益,是各国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为履行好国务院赋予的“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人民银行组织银行类金融机构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从无到有,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在1997年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升级而成。这两个数据库分别于2006年1月和7月正式运行,大大改善了中国的信用环境。按照世界银行集团《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中的指标衡量,中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成,使中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2005年的3上升到了4,而亚洲地区的平均水平是1.9,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是5,美国的指数最高,是6。中国获得信贷容易程度在世界各国中的排名也因此前进了16名,高于2006年中国商业环境的整体改善水平。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立足于中国国情,也借鉴了国际最佳作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全国集中统一建库。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在人员跨地区流动、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只有把来自全国各个地区的信息整合在一个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才可能全面。目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可以支持任何一个机构从任何一个省、市、县的接入。同时,也囊括了全国各个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
二是广泛的机构覆盖范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目标之一是实现专业化授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目前,这两个数据库已经覆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电信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等机构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也正抓紧研究和试点。
三是广泛的数据覆盖范围。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内,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为5.6亿多自然人和116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统一的信用档案。该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身份、地址等信息。在公安部和质检总局的大力支持下,将于近期实现商业银行柜台公民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届时,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账户开户、信贷等各项业务时,可以在线核查个人身份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第二类是银行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息。第三类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履行法定义务而形成的债务信息,包括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信息、水电气话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以及环保、质检等行政执法信息。上述信息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已全面入库,对于欠税、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及环保、质检等行政执法信息,人民银行已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达成共识,正在或者将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四是社会功能显著。将上述信息反映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中,有助于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实现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信息的有效传播,有助于增强政府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和个人在其它领域的诚信意识。例如企业环保违规信息入库以来,已经有银行发现企业环保违规从而拒绝对其发放贷款,这对防范信贷风险,同时加大我国环境保护力度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后应用迅速扩大,已经在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开通查询用户近20万个,累计日均查询量近26万笔,2007年4月份的当月日均查询量超过34万笔。金融机构已将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部分银行还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纳入了个人和小企业贷款的电子流程,信息使用方式也从简单查询发展到了建立定量模型阶段,初步实现了个人和小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和风险定价。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但到目前为止,该数据库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比较单一,还停留在信用报告的简单查询上。如何用好这个数据库,开发多样化、多层次的征信产品,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经营水平,扩大信贷市场规模,已成为征信和信贷市场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根据国际金融公司2004年对世界各国信贷市场的一项研究,征信制度每一项重大进展,例如从仅仅共享负面信息到同时共享正、负两方面信息,金融机构因此增加的放贷量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而信用信息指数每上升一步,将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9个百分点,生产率增长0.7个百分点。征信业在美欧等国家的发展已相当成熟,随着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等增值产品的开发、推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已从共享信用信息,发展到了共享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技巧的阶段。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按照国际最佳作法建立了良好的框架,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积累起来的宝贵财富,开发各类增值产品,发挥基础数据库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贷市场发展和发展经济的推动作用,需要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研究和努力。
二、继续营造良好的征信环境,确保征信业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是加强征信立法。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征信立法工作,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2005年人民银行3号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抓紧上报,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其次是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统筹规划。目前各国征信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是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登记系统,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如果各地分散建设数据库,不仅很难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建设好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管理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第三是加强监管,培育、规范征信市场发展。没有有效的执法机制,法律规章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为此,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服务市场,促使征信机构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和公平服务的征信环境。同时,积极扩大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培育征信服务市场需求,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四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企业和个人是征信数据的主体,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征信制度的认知度并积极参与,是征信体系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公众的征信理念初步形成,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尊重合同、欠债还钱的意识大大提高。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的一年多时间内,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已近30万人次。18万户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自愿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档案,增强了透明度,拓宽了自身融资渠道。
今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将积极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继续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征信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充分发挥授信机构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授信机构是重要环节,发挥好授信机构作用,对征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2005年第3号令要求,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是数据库的生命线,是征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数据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方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国外同行常说“垃圾进垃圾出”,报进什么样的数,就得到什么样的数。希望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领导高度重视数据质量问题,把提高数据质量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认真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尽快建立灵活、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处理工作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非常关键。一方面,它帮助我们发现数据库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数据库质量;另外,是否有一个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系统在普通百姓中的形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以来,社会舆论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支持,这为征信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它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系统的认同和支持程度,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和麻烦。
三是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正确运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信息。首先是要培训信贷员正确解读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其次是要培训信贷员按规定用途查询基础数据库,在审批贷款时查询必须得到借款人的书面授权;第三是要培训信贷员妥善回复拒绝的贷款申请,避免将拒贷的矛盾集中于基础数据库,给老百姓造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黑名单”系统的印象。
四是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与其它国家征信业的发展历程一样,我国征信服务水平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授信机构的需求,就是征信机构业务发展的动力,征信机构开发出新的产品,又能帮助授信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希望各家授信机构能与征信部门共同努力,推动征信增值产品的开发及其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管理中的应用,为扩大消费信贷、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结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四、深刻领会《物权法》精神,推动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发展
今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这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从当前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限制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据调查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通过保理、回购型转让等形式尝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据国际保理协会统计,世界各国平均而言,保理业务只占所有应收账款的2%,而该比例在中国不会超过1%。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中国有着很大的潜力和市场需求,《物权法》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影响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益。“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出质登记的时间,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较好地控制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重复抵押风险。目前,我行正在积极筹建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计划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时上线使用。希望各机构能深刻领会《物权法》关于动产担保的精神,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不仅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还要加强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拓展思路,博采众长。在这方面,我们得到了世界银行集团的大力支持,2004年分别在上海和北京联合举办了两次大规模的国际研讨会,其间又多次举办咨询和培训,在此,我们对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祝大家在天津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谢谢!